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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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084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万晓宇、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
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94人,代表股份413817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71%,均为截止至2026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357611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8人,代表股份
56206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7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公司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超募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897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0%;
反对14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弃权
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8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37%;反对14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205%;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8%。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82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0%;
反对15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1%;弃权
4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7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90%;反对15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690%;弃权4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207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8%;
反对11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2%;弃权
4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96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49%;反对11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705%;弃权4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6%。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228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9%;
反对14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7%;弃权
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1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24%;反对14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892%;弃权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4%。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1189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6%;
反对14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弃权
5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85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10%;反对14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267%;弃权5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2%。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157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9%;
反对14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5%;弃权
1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4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72%;反对14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171%;弃权1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7%。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29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169%;
反对47464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00%;弃权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8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77%;反对47464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4.4459%;弃权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15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3%;
反对16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6%;弃权
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4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97%;反对16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539%;弃权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30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188%;
反对47373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80%;弃权
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12%;反对47373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4.2838%;弃权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0%。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66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9%;
反对29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9%;弃权
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71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995%;反对29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036%;弃权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关联股东程诚、徐敏回避表决本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922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88%;
反对30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2%;弃权
835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2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12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707%;反对30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424%;弃权835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9%。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超募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227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8%;
反对14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弃权
1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1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17%;反对14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267%;弃权1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6%。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084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万晓宇杨军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