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洽洽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裕民律师、卓海萍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洽洽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0SH3060005/DCY/cj/cm/D12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于2026年2月14日公告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投票程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6年2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洽洽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
20SH3060005/DCY/cj/cm/D12 2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13000张,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3000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97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00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100%,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
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SH3060005/DCY/cj/cm/D12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除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杨裕民律师卓海萍律师
二○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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