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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1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58证券简称:巨人网络公告编号:2025-临031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孟玮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1人,代表股份1023280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06%。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11人,代表股份1023280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0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609人,代表股份

263500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9人,代表股份263500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89%。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1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7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40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57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65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03%;反对128589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64%;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77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69%;反对128589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04%;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645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2%;反对128601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76%;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65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24%;反对128601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49%;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640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87%;反对128606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80%;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6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05%;反对128606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68%;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提案5.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66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08%;反对128584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59%;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81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85%;反对128584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86%;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提案6.0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663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09%;反对12858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57%;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8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91%;反对12858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79%;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提案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663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10%;反对128582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57%;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8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92%;反对128582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78%;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提案8.00《关于修订<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660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06%;反对128585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60%;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80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79%;反对128585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91%;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提案9.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19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420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管建军、曹竞宇

3、见证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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