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年 8月 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 8月 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1日下午 14点 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655号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1日上午 9点 15分-9点 25分、
9点 30分-11点 30分、下午 13点-15点;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1日上午 9点 15分至下午 15点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在审议上述部分提案时,与上述部分提案有关联的股东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8928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8%;反对 53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 8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8916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53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弃权 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3、《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968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65%;反对 215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8%;弃权 2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会议案 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 3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腾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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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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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 晨 郑 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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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