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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0-29 查看全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除外: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存在上述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罢免、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如有)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公司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

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或公司通知的其他期

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公司指定专人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

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文件,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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