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8证券简称:巨人网络公告编号:2026-临031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孟玮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6人,代表股份936355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493%。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2人,代表股份936324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47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724人,代表股份176575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0人,代表股份176544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4%。
(4)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35252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反对1014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4%;弃权8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472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3%;反对1014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7%;弃权8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提案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93526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反对100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4%;弃权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48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2%;反对100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7%;弃权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提案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585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41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弃权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07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4%;反对41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4%;弃权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提案4.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6232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89%;反对73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0%;弃权27260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5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68%;反对73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3%;弃权27260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8%。
提案5.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0200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7%;反对604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3%;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42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45%;反对604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9%;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提案6.00《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5783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462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弃权1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003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0%;反对462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9%;弃权1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提案7.00《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7.01.候选人:选举史玉柱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2174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93%。
7.02.候选人:选举刘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924752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8%。
7.03.候选人:选举屈发兵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1528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00%。
7.04.候选人:选举孟玮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54842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947%。
提案8.00《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8.01.候选人:选举顾文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27811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5%。
8.02.候选人:选举凌鸿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16488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83%。
8.03.候选人:选举 ZHOU DONGSHENG(周东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24999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管建军、曹竞宇
3.见证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