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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58证券简称:巨人网络公告编号:2026-临029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卓闲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卓闲”)转让合肥灵犀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卓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资金穿透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关联方提供资金借款促成本次交易完成,系本次交易的共同参与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2007年1月实施)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就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

八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史玉柱、总经理刘伟、董事会秘书孟玮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史玉柱、刘伟、孟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和内控机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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