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9证券简称:亚威股份公告编号:2026-049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07号)同意,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威股份”)向特定对象扬州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产发集团”)发行 A股股票 9209859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14元,共募集资金657583954.0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665250.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2918703.74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657583954.02元,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华泰联合”)于2026年6月26日在扣除持续督导
期间的保荐费及承销费用2280000.00元(含税)后,共计币655303954.02元,已于2026年6月26日划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2026年6月26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6]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2026年7月9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人民币元)江苏亚威机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4902103210000233422400.00
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江苏亚威机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108810729100113047371881554.02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扬州滨江支行江苏亚威机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01630010402404195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扬州江都支行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滨江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前述银行或其上级支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