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职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证券部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