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17日。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14:3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2026年4月24日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史家湾工
业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马红菊女士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4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7070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651人代表股份3189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51人,代表股份3189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9%。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
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99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4%;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弃权1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25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41%;
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8%;弃权
1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71%。
议案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0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0%;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1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1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97%;
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1%;弃权
1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2%。
议案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29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7%;反对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57%;
反对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3%;弃权
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1%。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97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反对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7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87%;
反对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2%;弃权
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1%。
议案五、《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22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5%;反对1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弃权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69%;
反对1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9%;弃权
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3%。
议案六、《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9%;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71%;弃权2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301%;
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33%;弃权
2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6%。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七、《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836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6%;反对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弃权2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32%;
反对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56%;弃权
2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
议案八、《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3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92%;反对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93%;弃权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49%;
反对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93%;弃权
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8%。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83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9%;反对
3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8%;弃权1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39%;
反对3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弃权
1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2%。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邓鸿成:
许明君:黄辽希: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