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
11月1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4日。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14:3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15:00。
2025年11月19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马红菊女士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5年11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7070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6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219人代表股份814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19人,代表股份814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
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58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5%;
反对4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2%;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8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43%;
反对4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3%;弃权
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144%。
议案二、《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0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04%;反对4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5%;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4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52%;
反对4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67%;弃权
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181%。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三、《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4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7%;
反对3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5%;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3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87%;
反对3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43%;弃权
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70%。
3.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57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5%;
反对4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7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20%;
反对4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76%;弃权
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04%。
3.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4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8%;
反对3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6%;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4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99%;
反对3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7%;弃权
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4%。
3.0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89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5%;
反对4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9%;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20%;
反对4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77%;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4%。
3.0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1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1%;
反对3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5%;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1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43%;
反对3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42%;弃权
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4%。
3.06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57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5%;
反对4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7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20%;
反对4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76%;弃权
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4%。
3.0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21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4%;
反对4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2%;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11%;
反对4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75%;弃权
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4%。
3.08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89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1%;
反对3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0%;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75%;
反对3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01%;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825%。
议案四、《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12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3%;
反对4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1%;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32%;
反对4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64%;弃权
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4%。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43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2%;反对4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60%;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23%;
反对4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06%;弃权
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一、议案3.01、3.0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邓鸿成:
许明君:黄辽希: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