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或“本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的期货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均应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
第四条公司进行期货业务仅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
助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若未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表述之期货业务均包含期货业务和期权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章交易原则第六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第八条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公司期货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业务品种限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品和外汇等。
(二)期货交易的数量应综合考虑现货、未执行购销合同及未来销售预期等因素,在跨品种套保时应充分考虑品种间的相关性。
第九条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公司衍生品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
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业务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衍生品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应当基于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商业目的的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
种、金额、到期期限等,衍生品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前述内容相匹配。
(四)应当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收
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公司设立以下分级机制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一)有关业务负责人
(二)风险控制小组
(三)总经理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五)董事会
第十一条有关业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各业务线的敞口头寸、盈亏情况及整体运营进行管理。
(二)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三)识别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并加以管控,落实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
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各业务线的敞口头寸、盈亏情况及整体运营,以及各团队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二)识别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控制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三条总经理的职责:
(一)批准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监督审查交易头寸和限额,以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
(二)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管控。
第十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关注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规划建设,推动公司建
立并持续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涉及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二)监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事项进行审阅,并有权就本款规定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职责:
(一)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的监控和改进。
(二)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风险管理政策和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并建议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承受能力。
(四)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风险政策的情况。
(五)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是否符合法定和监管要求。
第五章审批权限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在有关法规及监管规则中被认为属于不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授权制度
第十八条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内部
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对期货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文
件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
第二十条公司对衍生品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衍生品业务按公司内部有
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管理、操作,授权内容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二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
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七章期货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线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期货业务:审批
交易策略、审核交易计划、批准执行方案、听取工作报告和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前台部门根据各品种的市场行情、库存情况、价格走势,结合期货市场价格等来确定期货的交易策略和执行方案。第二十五条公司前台部门负责期货交易的具体执行,包括完成开平仓或交割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前台部门根据交易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具体执行方案
提出资金申请计划,依据公司付款流程批准后,后台部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的期货专用账户。公司中台部门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和风险,负责交易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中台等部门在每天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交易明细存档。
对交易信息进行统计、核对、编制业务报表、并将情况向对应业务线负责人报告,同时抄送风险控制小组。
第二十八条公司后台部门负责执行期货交易的结算程序,记账及存档等。
第八章衍生品业务流程第二十九条衍生品业务线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衍生品业务(包括衍生品业务的金额、期限等):审核衍生品交易计划、听取业务工作报告、
审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方案、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决定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条公司前台部门负责衍生品业务具体方案的拟定和执行,依据审批
后的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申请,确定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前台部门录入公司资金系统。
第三十一条公司前台部门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对已成交的衍生品业务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中台等部门主要负责评估公司衍生品业务的执行情况,审
核交易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交易授权和交易流程等,跟踪和评估持仓合约的市值和现金流风险等并将审查情况向衍生品业务线负责人及财务总监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后台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衍生品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反馈给前台部门并由前台部门与金融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公司后台部门负责执行衍生品交易的结算程序,记账及存档等。
第九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第三十六条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七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
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
第十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中台等部门定期向财务总监和风险控制小组汇报头寸和盈亏等情况。
第十一章行为准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市场的所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也不得
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主体的名义进行交易。此外,禁止交易人员接受经纪人或其他供应商的私人礼品。
第十二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交易的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相关人员如违反本制度中的其他规定,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原《期货套期保值制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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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