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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制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徐家汇 --%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3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章程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各项专业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并确保审计质量;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到处罚;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由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类似机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工作,并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制定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评分细则,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含)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两家(含)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董秘办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

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

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分情况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四章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前一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

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连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期限超过本制度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披露与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选聘、续聘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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