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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1 00:00 查看全文

徐家汇 --%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查看并处理互动

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并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

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

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四)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

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

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秘办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统一管理部门。董秘办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拟订、起草回复内容(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回复问题),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秘办负责将经审核的回复内容及时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

第二十五条董秘办负责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六条董秘办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二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涉及的内容需经过董秘办确认,或由董秘办陪同参加。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符合监管规定的多种渠道,积极切实

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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