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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报告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正常履职;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

在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上市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的,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例如: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和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材料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涉及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时,应以书面发函、OA等方式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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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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