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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马服饰: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5楼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www.brightstonelawyers.com

致: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689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杨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

1.1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年3月27日,公司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2026年 3月 3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等公告同时刊登于2026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1.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

南路2689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坚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1.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本次股东会公告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途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7580402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148%。

2.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

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2股股东共计3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8559965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6%。基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3.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

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00关于使用不超过6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注

7.00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期权价格的议案

8.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6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0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11.00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12.00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33.2本次股东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网

络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会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坚强先生当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每一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票1879931537股,反对

票3001325股,弃权票1431128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8%。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票1879974867股,反对票

2948195股,弃权票1440928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1%。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票1879906767股,反对票

3006895股,弃权票1450328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5%。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票1881291065股,反对票

2957725股,弃权票1152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9%。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534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06%。

45.00《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1864410893股,反对票

4792724股,弃权票15160373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1%。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88653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282%。

6.00《关于使用不超过6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票

1820701991股,反对票63532699股,弃权票1293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16%。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44944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31%。

7.00《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期权价格的议案》:同意票1881107665股,反对票3144925股,弃权票1114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2%。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35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17%。

58.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6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同意票

1881327665股,反对票2909725股,弃权票1266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9%。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57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3%。

9.0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1880971995股,反对票3109895股,弃权票2821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214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68%。

10.00《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同意票

103070506股,反对票4924529股,弃权票6119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23%。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10307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23%。

611.00《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同意票1878820661股,反对票

4939829股,弃权票603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103063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60%。

12.00《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议案》:同意票1881323065股,反对

票2949425股,弃权票9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6%。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7(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结尾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4月21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顾珈妮沙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杨露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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