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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控制目

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

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设经理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经理负责管理公

司审计部日常工作,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

要求的专业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1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

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6、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7、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8、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

2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

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

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超过总债权5%以上的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索或向后推迟,被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被审公司(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当向董事会汇报,并有权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1、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2、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3、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有权对重大紧急

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4、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5、对被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6、责令被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

侵占的公司资产;

7、可以随时调阅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38、有权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审计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协助。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十八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条如需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应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当。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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