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6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冯苏颖律师、杨模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下午14:30于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见证律师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真实、准确、-2-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完整,无任何隐瞒、误导,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2026年3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提议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3月10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3-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3月2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
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94人,代表股份
235895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5405%。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3528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3587%。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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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67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81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下述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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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决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299343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29%;
反对50946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7%;
弃权866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4%。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见证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临时股东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见证确认,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