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和生猪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商品交
易所期货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
特别授权,各分、子公司禁止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或所需的原材料。公司进行相关商品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对公司生产、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商品实施套期保值,防控运营风险,严禁投机。
第四条公司运作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循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运作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按规定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场外交易商,按合规流程开立相关交易账户。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组织及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负
责统一管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委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采购总监、财务总监、生猪销售负责人、期货部负责人共同组成,决委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并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方案;
(二)审议并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方向、基本内容及业务框架;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研究体系建设方案;
(四)审议、决定重大套期保值方案,监督、管理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集团设立期货部,负责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期货部期货总监负责组建并管
理套期保值团队,并负责期货部日常业务,期货部日常业务如下:
(一)根据公司需求,例行提供相关产品行情信息及报告,并为原料采购和生猪销售提供咨询意见;
(二)设计业务方案并报审,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期货业务的交易,并按规定向决委会指定的管理人员报送结果;
(四)按要求报告套期保值方案进展及相关业务风险评估;
(五)执行决委会决议的其他相关事项。(六)期货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日编制期货交易
报告上报采购总监,包括所有期货的交易、资金、浮动盈亏、当日权益等。每周、月末编制包括所有现货和期货的交易报告提交期货决策委员会、财务部。
第八条采购中心(销售中心)指派相关人员,对其板块期、现头寸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财务部门设置期货财务专员,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资金管理,期
货套保业务财务核算,负责对场外交易对方的财务资质审核,协助期货部办理期货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规则
第十条公司运作套期保值业务,以遵纪守法为根本前提,遵循国家大政方针,运
作过程严格遵守相关交易所交易制度及报告制度,遵守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该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运作套期保值业务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集中管理,以科学运营、规避经营风险为基本
原则: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交易品种只能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
的农、牧产品期货品种。
(二)遵循公司关于金融投资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有的金融投资业务集中由公司安排,任何分、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期货业务。
第十四条期货部套期保值方案的风险管理原则:
(一)期货部应秉持保守原则,对市场风险时刻保持警惕,坚持审慎的风险管理态度;
(二)在可预知范围内,若重要发布或特殊信息可能对套期保值策略产生异常波动影响,应事前保持头寸整体均衡,或事前对头寸实施有效保护;
(三)公司使用营运资金运作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保障营运资金的绝对安全;
第十五条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立交易账户统一由公司开设并执行套保操作。
第十六条期货资金账户的开立、撤销和日常管理:
(一)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规定,协助期货部开立、管理及撤销期货资金账户,应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交易所的制度要求。
(二)公司期货资金账户的开立、撤销,须由公司采购中心(销售中心)提出申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财务部门期货专员执行开立或撤销相关期货账户的决定;
(三)公司期货资金账户由期货部日常使用,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交易,财务部门对
所有资金账户的出入金进行集中管理,财务部门期货专员每日收到期货账单后,与期货部协商,对资金账户的冗余资金进行划拨。第十七条期货部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方案中须对资金需求、盈利目标及风险防控做出完整规划:
(一)特定期货品种持仓数量,应与同期现货需求量相匹配,并遵守相关交易所的持仓规定;期货部须与现货营运部门保持头寸沟通,以保证在现货头寸发生变化(签约、点价及库存消耗)时,确保期、现货头寸整体平衡;
(二)在现货采购、销售预期数量发生重大调整时,及时调整相关头寸;
(三)期货套期保值合约须与现货运作周期匹配,套保头寸需展期时,须积极设计预案,避免展期损失。
第十八条期货部负责将套期保值方案报决委会审批,决委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议批复,方案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资金安排,由期货部根据部署实施策略方案。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一)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
的操作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二)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
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财务部门期货专员审核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实物交割规则
套期保值策略方案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财务部门期货专员负责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0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四章报送条款
第二十一条期货部于当日收盘后,出具期货结算报告,报送决委会指定的相关管
理人员;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员须按规定,定时出具不同周期的期货结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采购中心(销售中心)交易员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期货结算数据与现
货结算数据并表,出具采购(产品销售)的总头寸结算报告,并报送决委会指定的相关管理人员;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员须按规定,定时出具不同周期的总头寸结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期货专员须按规定定期(日报、周报、月报)出具期、现货
的财务报告,并报送决委会指定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五章风控及监控条款
第二十四条策略团队秉持“风险优先”原则,在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策略预案时,须明确前置相关风险及处置对策;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复盘策略的执行,对风险进行再评估、再调整;遇有重大变化时,须即时提请决委会讨论决议。
第二十五条任何决委会成员在套期保值策略方案执行期间,均有义务对方案实施监督,有权对方案实施及风险防控提出质疑,期货部必须给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六条决委会通过决议,决定调整、暂停或终止相关套期保值方案时,期货部必须即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采购中心(销售中心)风控对任何期货及期、现上的权益、头寸的剧烈变化,须向决委会即时汇报预警,以防止策略执行失误或策略执行遭遇重大风险时,给公司带来不可逆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期货专员每日须监控期货资金账户,对可疑资金变化质询期
货部交易员,若无合理解释,立即上报决委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期货专员须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合理调度相关资金,避免局部账户因资金不足导致强行平仓。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部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
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