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
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
1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是
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九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2第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采取线上交流方式进行,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交
流、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交流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名以上人员陪同交流,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提请特定对象对外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前,应知会公司。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其他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3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该档案由证券部门负责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5承诺书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无意中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在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在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征得贵公司同意,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