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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唐人神 --%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

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影响公

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况以外,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对与公司存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捐赠时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2%(含)的,由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0.2%,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五)在履行前述(三)、(四)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

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捐赠事项,先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总裁办,由总裁办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捐赠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向公司总裁办进行汇报。由公司总裁办对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

存档备查,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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