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1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1、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2第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总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
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第十六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
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7、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4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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