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8日下午14点4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1291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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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9244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1人,代表股份15868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4人,代表股份275113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77%。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陶一山先生、陶业先生、孙双胜先生、杨志先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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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各候选人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陶一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6783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35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38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54.2739%。
1.02选举陶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6776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32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6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53.7992%。
1.03选举孙双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68071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44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7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55.7538%。
1.04选举杨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69900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8.10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0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67.2496%。
1.05选举于红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67976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40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78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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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55.1586%。
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赵宪武先生、张南宁先生、陈小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各候选人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赵宪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6790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37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0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54.6965%。
2.02选举张南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67908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38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11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54.7328%。
2.03选举陈小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6804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43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9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55.599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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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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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贺晓辉(签名):
经办律师谭清炜(签名):
经办律师杨萍(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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