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1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信息披露发生差
错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2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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