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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唐人神 --%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和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关于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1291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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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中央商务大厦 B 座 10 楼 电话:0731-28217646 28221003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59275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2人,代表股份29278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6人,代表股份288554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56%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96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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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490%;反对9644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5%;

弃权3130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

2、《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7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19%;反对9689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1%;

弃权288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3、《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676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68%;反对9570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66%;

弃权307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

4、《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4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16%;反对989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6%;

弃权1150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5、《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5.01董事:陶一山

表决情况:同意117099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99%;反对10094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5%;

弃权268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

表决时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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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董事:陶业

表决情况:同意117090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23%;反对1010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53%;

弃权2706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3%。

表决时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5.03董事:黄国盛

表决情况:同意180080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63%;反对10094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03%;

弃权2731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

表决时关联股东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5.04董事:孙双胜

表决情况:同意117094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55%;反对1009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02%;

弃权2731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3%。

表决时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5.05董事:杨志

表决情况:同意11719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440%;反对999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3%;

弃权2749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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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中央商务大厦 B 座 10 楼 电话:0731-28217646 28221003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表决时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5.06董事:于红清

表决情况:同意117155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37%;反对10032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07%;

弃权2749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7%。

表决时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5.07董事:赵宪武

表决情况:同意278203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30%;反对999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3%;

弃权3571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5.08董事:张南宁

表决情况:同意278168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07%;反对10028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6%;

弃权3571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5.09董事:陈小军

表决情况:同意278205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37%;反对999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3%;

弃权3550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

6、《关于审议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6.01监事: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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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17390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978%;反对9711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7%;

弃权3613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

表决时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6.02监事:黄锡源

表决情况:同意18038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65%;反对9702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8%;

弃权359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

表决时关联股东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6.03监事:杨卫红

表决情况:同意117388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964%;反对9714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6%;

弃权359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表决时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6.04监事:邓祥建

表决情况:同意11743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00%;反对967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79%;

弃权359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表决时关联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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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监事:邓敏

表决情况:同意278449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81%;反对97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3%;

弃权359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7、《关于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160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79%;反对10016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2%;

弃权377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8%。

8、《关于审议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431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21%;反对9714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5%;

弃权4080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68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05%;反对951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68%;

弃权3539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10、《关于审议<长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68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10%;反对9534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44%;

弃权330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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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2025年进行证券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6269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772%;反对12702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22%;

弃权95815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05%。

12、《关于审议<关于2025年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6302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885%;反对1267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10%;

弃权95815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05%。

13、《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196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15%;反对9708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7%;

弃权96487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8%。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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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贺晓辉(签名):

经办律师谭清炜(签名):

经办律师杨萍(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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