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第四条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由公司统一任命,各子公司无权任免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
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或总裁提名,经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由财务总监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经理担任。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1、会计、财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并达到
同等业务水平,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
2、5年以上跨国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
和制度;
4、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进出口贸易、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
15、参与过较大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
6、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7、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8、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1、会计、财务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并达到同
等业务水平,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
2、5年以上跨国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4、精通国家财税法律规范,具备优秀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财会项目分
析处理经验;
5、谙熟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政策;
6、熟悉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规则,从事过兼并、重组、上市等相关项目的
具体实施;
7、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
2、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
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3、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规范,监督检查下属
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4、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5、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购并、重大经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
2聘任提出方案;
7、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8、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
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9、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
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11、履行《总裁工作细则》中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职责要求。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和考核办法;
2、组织编制各项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落实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
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裁;
3、负责组织全集团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4、负责组织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账、算账、报账,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
提供依据;
6、对新投资的项目做好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参与公司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7、依据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在受控的情
况下良好运行;
8、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
9、负责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和配备、组织对部门员工进行财务知识
培训、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
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
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
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
种费用的报支;对大额资金的调配使用实行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联名审批。
3、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
3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第十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
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个季度按照工作的态度、效果、团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绩进行季度考核,年度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
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4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6、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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