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资本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2司总裁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检查监督机构,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可在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五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立即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以资抵债”、“以股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在对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
3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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