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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

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五条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表决票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表决票

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表决票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根据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是否能被选举为董事,但每

一位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的得票必须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少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以后的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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