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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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 10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4499号上海康桥万豪
酒店会议室6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4800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1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443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7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651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9%;反对841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367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8%;反对841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若干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20426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3%;反对43099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6%;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42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65%;反对4309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57%;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20424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98%;反对4312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1%;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40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27%;反对4312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96%;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2.0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20426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5%;反对4308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3%;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43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79%;反对4308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32%;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2.0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420414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75%;反对4321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4%;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30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45%;反对4321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78%;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2.0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420408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2%;反对43248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1%;弃权6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24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42%;反对4324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30%;弃权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2.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411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8%;反对43135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4%;弃权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27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92%;反对4313509股,占出席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23%;弃权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
2.07《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413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74%;反对43192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8%;弃权6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2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37%;反对4319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28%;弃权6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2.0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420417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83%;反对43167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2%;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3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11%;反对4316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82%;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霞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于凌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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