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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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 4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告;本次股东会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4499号上海康桥万豪酒店会
议室3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2731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823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并经公司统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4903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7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及通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37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165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18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488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8%;反对1656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弃权18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71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131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82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131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71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130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83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3%;反对1306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38071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131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82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4%;反对131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6%;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66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135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78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4%;反对135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737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反对133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1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852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9%;反对13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弃权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34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168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45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6%;反对168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24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反对144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52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358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反对144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弃权52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9.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89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13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5008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5%;反对113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66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136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77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49%;反对136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17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179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23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29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反对179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弃权23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06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195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417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9%;反对19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0%;弃权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883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32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弃权1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294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3%;反对323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7%;弃权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顾海涛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于凌
2026年5月19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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