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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锦天城关于百润股份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01F20217116

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百润股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性及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实施情况1.2021年12月3日,百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2月3日,百润股份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21年12月24日,百润股份监事会出具《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内部张榜公示等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自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截止公示期结束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1年12月29日,百润股份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2年1月12日,百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022年4月22日,百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拟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5月18日,百润股份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年7月11日,百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9月23日,百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10月13日,百润股份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1.2023年4月26日,百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次拟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5月19日,百润股份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4年4月24日,百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审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4.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2025年4月25日,百润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次拟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6.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5年8月25日,百润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已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相应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2026年4月27日,百润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600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另外,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4.50%”。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百-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589号),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43699384.63元,较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13.5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未能成就。鉴于前述情况,公司拟将12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26000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为调整后授予价格20.51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公司减资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而离职,

其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600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4.5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589号),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元,较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能成就。鉴于前述情况,公司拟将12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为调整后回购价格20.51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百润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已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相应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百润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

及公司减资手续;百润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

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霞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于凌

2026年4月2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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