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6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7月2日(星期三)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6月1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取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及《关于收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情况的议案》,决定取消本次股东大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之子议案“1.02选举强军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审议,同意将临时提案即《选举黄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6月2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取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取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统称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日(星期三)15时00分
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3—1号楼301-310室(金沙中心 B1栋 301-310室)召开。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7月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48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7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0人,持有公司股份数38817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54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39303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924%。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6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士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上述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选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
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秦本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11965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678205股。1.02选举黄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27247727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13967股。
1.03选举杨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945526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611766股。
1.04选举刘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945526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611766股。
1.05选举李红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124327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790567股。
1.06选举孙小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902936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569176股。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穆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531411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97651股。
2.02选举王新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75507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041747股。
2.03选举陈增社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249804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916044股。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张宝文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4147102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813342股。
3.02选举茅圣宾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4292797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959037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