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5-077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5日,具体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士。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3-1号楼
301-310室(金沙中心B1栋301-310室)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3761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23326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9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2427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3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1992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提案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23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24%;
反对270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7%;弃权
6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9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89%;反对270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1265%;弃权6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46%。提案2.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95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55%;
反对19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7%;弃权
6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250%;反对19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604%;弃权6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4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江志坤、毛伟;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