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5)第01010006号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南街9号院5号楼华瑞大厦九层邮编100016
电话+861064790905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5)第01010006号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
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步森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提出审核结论。
我们的审核是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步森股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实际情况,实施了询问、检查记录和文件、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
本报告仅供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之目的参考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1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zO⒛年10月 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的通知》 (财会
【““”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⒛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⒛⒉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
【⒛⒉】⒉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自⒛⒉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贝刂》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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