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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8-29 查看全文

贝因美 --%

证券代码:002570证券简称:贝因美公告编号:2023-063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8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5588500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48942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069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8069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8069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2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3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2%;反对34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2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3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2%;反对34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2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3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2%;反对34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梁铭明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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