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2023年8月28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
就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名单的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名单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贝因美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
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会成员(签名):
强赤华赵三军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