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4658.33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3、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名单是基于激励对象
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相关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祥耀倪建林胡军辉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