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证券简称:贝因美公告编号:2026-041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于
2026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6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0人,代表股份1543622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1105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8人,代表股份23256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9人,代表股份23257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8人,代表股份23256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824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82%;
反对3149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2%;弃权
3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87%;反对3149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3%;弃权3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0%。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2.00《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768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19%;
反对318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0%;弃权
4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6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79%;反对318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858%;弃权4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3%。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78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03%;
反对3171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4%;弃权
4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7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038%;反对3171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355%;弃权4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8%。
提案审议通过。提案4.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561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79%;
反对3375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9%;弃权
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7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5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583%;反对3375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5148%;弃权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0%。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5.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282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72%;
反对3652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9%;弃权
4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7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7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90%;反对3652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7028%;弃权4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82%。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615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28%;
反对321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6%;弃权5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1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904%;反对321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8096%;弃权5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99%。
提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黄夕晖律师和梁铭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