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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题:《问询函》“问题1.”.......................................3

第二题:《问询函》“问题2.”......................................40

第三题:《问询函》“问题3.”......................................48

第四题:《问询函》“问题4.”......................................50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54772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6年1月2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6年2月12日下发了《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题:《问询函》“问题1.”

1.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8541.66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方式为定价,发行对象为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元航空)。按照发行上限,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合计持有公司不超过1175852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3.08%,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公司实控人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负责上市公司日用玻璃业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56%;

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其持有的4900万股股权质押给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

股的情形,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2)根据发行前后相关安排分别说明: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

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

权情况等,说明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

行人的管理安排等,说明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3)结合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4)结合施卫东被质押、冻结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如是,其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有效、可行,以及公司原实控人、其他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5)结合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及第三方股东、公司治理、日常经营、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及协议具体内容等,说明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翼元航空的依据,以及是否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6)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7)结合翼元航空的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后续还款能力和安排,认购资金是否来源于股权质押,是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8)明确翼元航空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9)结合翼元航空主营业务、王天重和徐庆华履职经验、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管理安排,说明通过本次发行翼元航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天重和徐庆华成为公司实控人的原因,对发行人的赋能情况,是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10)结合翼元航空主营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与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稳定。(11)结合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潜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

况。(12)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当前是否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是,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减持发行人股票,是否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13)结合发行人非受限货币资金、利润和现金流情况、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银行授信及还款计划、经营性资金需求等,说明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4)(10)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1)-(7)、(1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7)(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再融

资方案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翼元航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翼元航空的公司章程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翼元航空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二)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

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

1、控制权转让安排

(1)股份认购方案

2025年12月23日,公司与翼元航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约定翼元航空拟以现金认购公司向其发行不超过117585200股的股份,占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23.08%。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数量为准。

(2)表决权放弃与控制权取得同日,翼元航空与施卫东签署《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施卫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次发行前施卫东已持有的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使得翼元航空取得公司控制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翼元航空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翼元航空持股比例不足15%(含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翼元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15%之日止(不含15%)。

此外,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承诺不谋求控制权:即施卫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会

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

或共同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

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减持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对公司的控制权。

(3)持股结构调整与控制权稳固同日,翼元航空与施卫东签署《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

为巩固翼元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通过增持等方式提升其持股比例,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上述事项实施后,翼元航空及施卫东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股东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

施卫东24.37%-

翼元航空23.08%23.08%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发行人117585200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的23.08%,翼元航空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天重、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其将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经营安排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公司董事会席位调整为7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

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负责上市公司原有业务。通过董事会改组及高管提名,完善治理体系,优化经营决策,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3、业绩承诺

根据《合作协议书》,施卫东与翼元航空业绩承诺安排如下:

施卫东承诺并保证公司原有业务(指协议生效之日公司的全部业务,含光伏玻璃板块)在2026年、2027年及2028年产生的每年年度经审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得为负数。且施卫东承诺2026至2028三年经审计的日用玻璃业务板块净利润累计不低于4000万元。施卫东承诺应维持公司原有业务财务指标不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公司原有业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施卫东应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1)公司的原有业务2026至2028年经审计的每年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施卫东应就该负数的绝对值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2)公司的2026至2028年日用玻璃业务板块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低于

4000万元,施卫东应就该净利润差额的绝对值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3)公司的原有业务财务指标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施卫东应就该财务指标与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差额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如公司原有业务发生一种以上上述情形的,应累计计算施卫东应向翼元航空支付的现金补偿。

施卫东应在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60日内向翼元航空或其指定主体支付补偿款,逾期按每日0.05%支付违约金;若施卫东对业绩差额有异议,可在15日内聘请第三方机构复核,复核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三)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结合前述情况并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适格,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且其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出资来源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题/七、”相关内容)。

2、结合前述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

绩承诺等相关安排,相关安排合法合规。

3、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且本次发行价格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翼元航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就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层面

(1)施卫东已承诺本次发行后放弃全部股份表决权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施卫东承诺股票登记完成后36个月内,无条件、不可撤销放弃全部股份表决权,且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若期满后双方持股差距不足15%(含),放弃期限自动延长至差距超15%。

本次发行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股23.08%,虽然施卫东仍持有发行人24.37%,但在上述表决权放弃安排生效后,翼元航空将成为发行人单一最大表决权股东。

(2)翼元航空内部的一致行动关系与控制权稳固

为确保翼元航空控制权稳定,其内部股东构建了一致行动关系: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协议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12月23日,王天重与徐庆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

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如双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王天重的意见为准。因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与加强2025年12月26日,王天重、徐庆华、新疆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各方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有)中进行表决,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

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所持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交由其他任何第三人行使。

综上,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通过表决权放弃安排及一致行动协议,牢固锁定翼元航空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最大股东,确保了翼元航空对公司形成稳定、清晰、持续可控的控制权,公司控制权结构稳固可靠。

(3)后续持股调整与控制权巩固

根据《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为巩固翼元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通过增持等方式提升其持股比例,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4)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及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施卫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翼元航空、施卫东、锦江集团,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

(元)(元)

施卫东12415935031.68%31.68%12415935024.37%-

翼元航空---11758520023.08%23.08%

锦江集团4138645010.56%10.56%413864508.12%8.12%

德尚投资196000005.00%5.00%196000003.85%3.85%

由上表可知,本次发行后,其他重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显著低于翼元航空的表决权比例,且该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无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此外,本次发行前后其他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已承诺放弃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具体如下:

*施卫东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施卫东承诺:“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

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

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根据锦江集团、德尚投资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承诺:“本公司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

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

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以下任一情形最早发生之日终止:

(1)翼元航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完成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日起满36个月;(2)上市公司公告终止本次发行或监管部门作出终止/不予注册决定之日。”

2、治理层面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为7名,翼元航空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占非独立董事席位的三分之二)及2名独立董事,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能够主导董事会决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高管由翼元航空提名,进一步巩固了翼元航空在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权。

3、协议约束层面

翼元航空已与施卫东签署《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该等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协议明确约定,施卫东作出的表决权放弃承诺不可撤销,放弃权利范围涵盖提案权、表决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能够在协议约束层面有效保证控制权稳定。

综上所述,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从股权层面、治理层面及协议约束层面均能保证稳定的控制权,公司控制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翼元航空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五)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对象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

2、查阅发行对象及其向上穿透的各级股东填写的调查表,获取发行对象关

于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情形的承诺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核查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4、获取并查阅德力股份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翼元航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等,核查关于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

5、获取并查阅王天重、徐庆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天重、徐庆

华与中新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6、获取发行对象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出具的承诺函;

7、获取锦江集团、德尚投资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六)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

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合理、清晰,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控制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翼元航空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二、根据发行前后相关安排分别说明: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

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

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说明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说明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一)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

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说明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发行前后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

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

(1)发行前后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本次发行前,翼元航空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施卫东持有发行人12415935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1.68%。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测算,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1175852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3.08%;施卫东持有发行人12415935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4.37%,其将放弃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前后,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测算,施卫东及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

(元)(元)

施卫东12415935031.68%31.68%12415935024.37%-

翼元航空---11758520023.08%23.08%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任情况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选任情况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其中8名董事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董事会秘书1

名、财务总监1名,其中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全部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

*本次发行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选任安排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董事会方面,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7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

(3)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公司规范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公司的决策及执行机构,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需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授权开展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控制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并有权提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由此实现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的有效管控。

(4)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施卫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翼元航空、施卫东、锦江集团,其他重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显著低于翼元航空的表决权比例,且该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无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此外,本次发行前后其他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已承诺放弃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题/一、/(四)”。

2、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根据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王天重、徐庆华长期深耕航空航天领域,曾先后投资控股沈阳陆胜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胜航空”)、辽宁华

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股份”),并在上述公司担任核心管理职务。其中,王天重担任华天股份董事长,徐庆华历任陆胜航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天股份董事兼财务总监,二人均全面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华天股份系航空航天、深海装备领域领先企业,专注于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及深海装备的研发与批量生产,主导产品钛合金零部件、铝合金零组件、钢零件、复合材料零组件及航空工艺装备,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和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王天重、徐庆华及其核心管理团队的主导下,华天股份积极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持续优化经营模式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保持稳健,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在华天股份经营过程中,王天重、徐庆华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产业运营经验和深厚的产业资源储备,为其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奠定了基础。

此外,华天股份曾于2022年10月向辽宁证监局申请上市辅导备案。在筹备及辅导过程中,王天重、徐庆华系统学习并熟悉了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其具备相应的资本市场合规意识。

综上,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履历与经验能够保障其有效履行职务,依法行使相关决策和管理职能,其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3、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

据及充分性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认定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

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系依据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2)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依据充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前述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

制权情况等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依据充分,具体如下:

股权及股东会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23.08%的股份及表决权。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施卫东已承诺放弃全部表决权,且其他重要股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持股分散并已承诺不谋求控制权,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其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翼元航空有权提名上市公司7名董事中的5名(含3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席位的三分之二以上。翼元航空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从而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日常经营管理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有权提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由此实现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的有效管控。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在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均能对公司施加重大决定性影响,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依据充分。此外,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翼元航空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具体分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题/二、/(二)”

及“第一题/五、/(一)”相关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充分。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1175852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3.08%,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因此,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

的管理安排等,说明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1、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2025年12月23日,王天重、徐庆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

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如双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王天重的意见为准。

2025年12月26日,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约定中新绿能与王天重、徐庆华在翼元航空股东会等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并同意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

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条款/事项具体约定

签署主体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

一致行动的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

前提及特别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声明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1、各方同意,各方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包括提案、表决权等权利)时采

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

2、各方同意,若后续公司组建董事会,各方(包括各方委派董事)在公司

一致行动的董事会决策中应遵循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原则,在公司董事会表决中一致范围投票。

3、各方同意,在通过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提案并行使表决权)时,各方应事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各方应在翼元航空股东会、董事会(如有)相关决策事项表决前、通过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前进行协商(可通过书面函件、邮件或现一致行动的场会议等形式进行),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各方确认并同意,如各方无法就决策机制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一致行动意见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应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违约责任律师费等)。

2、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公司决策延误或无效,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至翼元航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有效期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2、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董事会方面,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为7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

3、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

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见第17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结合王天重、徐庆华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实际情况,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及依据如下: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发行人实际情况

王天重、徐庆华分别持有翼元航空38%、37%的股份,并分别担任翼元航空的董事兼总经理、财务总监。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将通过翼元航空间接支配发行人23.08%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此外,公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司原控股股东施卫东已承诺放弃全部表决权,且其他

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重要股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持股分散并已承诺

不谋求控制权,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王天重、徐庆华将通过翼元航空间接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公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司规范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由股东会、董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发发行人的规范运作;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发行人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主张多

如前所述,王天重、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人共同并共同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拥有公议》,约定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司控制

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权的,应的控制;此外,中新绿能已声明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当符合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

以下条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件: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予以明确。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在此基础上,中新绿能与王天重、徐庆华在翼元航空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股东会等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

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

前述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经签署后合法有效;

制作出安排。该情况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各方已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权利义务清晰、(主板)或者二十四个月(科创板、创业责任明确;各方已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

板)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

机制作出安排,明确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一致意见的,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

该协议至翼元航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王天重、徐庆华二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况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

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前所述,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关于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翼元航空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同时有权提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

4.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其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

当符合的其他条件。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王天重、徐庆华分别持有翼元航空38%、37%的股份,并分别担任翼元航空的董事兼总经理、财务总监,通过一致行动的安排,能够通过翼元航空共同决定和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中新绿能虽与王天重、徐庆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但协议明确约定:如各方无法就相法定或者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同时,中新绿能已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者满足发行条明确声明,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主张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无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等合理理由的,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因此,中新绿能虽与王天重、徐庆华存在约定的一致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行动关系,但因其不享有控制权相关核心权利、亦无谋求控制权的意图,其不构成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亦不构成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说明,了解发行前后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安排;

2、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文件,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召

开的三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相关文件;

3、获取锦江集团、德尚投资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4、查阅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获取其关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

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的说明,并取得其所投资控股的华天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相关资料。

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获取并查阅王天重、徐庆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天重、徐庆

华与中新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6、查阅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四)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

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不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等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依据充分,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王天重、徐庆华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

三、结合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结合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根据翼元航空的调查表及王天重、徐庆华的调查表、征信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举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逐项分析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王天重、(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徐庆华均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王天重、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徐庆华最近3年均不存在行政处罚或者被立案调查的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案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王天重、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徐庆华均不存在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

券市场失信行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不存在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天重、徐庆华不(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王天重、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徐庆华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并获取其关于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说明;

2、获取王天重、徐庆华的征信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查询,核查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存在大额负债、重大违法行为及失信行为等。

(三)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结合施卫东被质押、冻结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否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如是,其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有效、可行,以及公司原实控人、其他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

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一)结合施卫东被质押、冻结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是否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如是,其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有效、可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施卫东先生持有发行人12415935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1.68%;其中,为担保其所控制的企业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锦江集团的借款,施卫东先生将所持发行人4900万股股份质押给锦江集团,占其持股总数的39.47%。截至2026年2月28日,上述股份质押融资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为5700万元;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以公司2026年3月2日股票收盘价12.48元/股计算,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5700万元对应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0.90%,占比极低。

施卫东先生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如前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施卫东先生累计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为4900万股,未质押股份数量为75159350股,以公司2026年3月

2日股票收盘价12.48元/股计算,施卫东持有的质押股份市值约为61152.00万元,未质押股份市值约为93798.87万元,所持股份市值合计约为154950.87万元。施卫东所持股份市值足以覆盖股份质押融资的未偿还金额,具备良好偿债能力。

2、现金流资产情况

施卫东先生拥有优质且具备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其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足以覆盖潜在的补偿责任,具体资产情况及偿债能力如下:

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施卫东家族控制的施普瑞德材料科技(蚌埠)有限公司,经营稳定,2025年末净资产为1.28亿元(未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6024万元(未经审计),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和现金分红潜力。

施卫东家族控制的南通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德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多项商铺、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收入300万元以上,能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入。根据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预评估函》(苏地行 NT房预-2021-07-13A号),南通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德力·新天地共四十六套进行市场价格为6554万元,具备较强的偿债保障。

3、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企业及发行人外,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持有多家企业股权,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序号公司名称出资总额施卫东及其妻子持股情况(万元)

德力控股(集团)有

15000.00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持有100%股权

限公司醇萃健康科技(上

21000.00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间接持有100%股权

海)有限公司南通敦珂商业管理

350.00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间接持有100%股权

有限公司上海醇萃酒业发展

450.00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间接持有100%股权

有限公司凤阳金城置业有限

52000.00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间接持有60%股权

公司上海欧德投资管理

620000.00施卫东持有76%股权

有限公司

上海欧德投资合伙施卫东、其妻子蔡祝凤间接合计持有55%财产

726200.00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4、个人信用情况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施卫东不存在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施卫东出

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具的相关说明,施卫东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债务,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

综上,施卫东先生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二)公司原实控人、其他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他5%以上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与公司原实

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访谈确认,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东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且如前所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东均已承诺放弃谋求发行人控制权,不存在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

(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结合前述股份质押冻结进展、表决权放弃安排、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和其他

5%以上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约定及公司治理安排等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控制权稳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单一最大表决权股东,且其内部

股东王天重、徐庆华已通过合法有效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形成稳定的共同控制关系,具备明确的分歧解决机制。翼元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可主导发行人股东会决策,表决权支配地位清晰且稳固。

2、施卫东先生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其所

质押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其放弃表决权的安排真实、有效,且其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并将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对本次发行后的控制权稳定构成不利影响。

3、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不高且较为分散,且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均未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相关股东均承诺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4、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提名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以及公司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其可主导公司董事会决策与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保障其控制地位持续稳定。

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获取施卫东出具的相关说明,取得锦江集团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还款对账单,了解施卫东被质押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

2、获取施卫东被质押股份对应的融资协议,以及施卫东家族控制的相关企

业财务报表、房产评估函等还款能力相关证明文件;

3、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并获取施卫东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了解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的对外投资情况、信用情况及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情况;

4、查阅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笔录及其他5%以上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检

索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了解其是否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

(五)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施卫东被质押、冻结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东不存在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稳定。

五、结合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及第三方股东、公司治理、日常经营、是否签

订一致行动协议及协议具体内容等,说明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翼元航空的依据,以及是否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一)结合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及第三方股东、公司治理、日常经营、是否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及协议具体内容等,说明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翼元航空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及第三方股东、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及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王天重、徐庆华能够实际支配翼元航空行为,构成对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具体依据如下:

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王天重和徐庆华拥有的股权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翼元航空的重大事项决

策、日常经营管理

股权结构方面,翼元航空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王天重持有38%股权、徐庆华持有37%股权、中新绿能持有25%股权。王天重、徐庆华合计持有翼元航空75%的股权,该二人持有的股权已足以对翼元航空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方面,翼元航空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和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翼元航空的权力机构,审议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董事及管理层为决策及执行机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王天重担任翼元航空的董事兼总经理,徐庆华担任翼元航空的财务负责人,对翼元航空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王天重和徐庆华拥有的股权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翼元航空的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经营管理。

2、王天重和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实

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题/二、/(二)/1、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所述,王天重、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共同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1)王天重、徐庆华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2)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

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中新绿能与王天重、徐庆华在翼元航空股东会等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3)王天重、

徐庆华与中新绿能应在翼元航空股东会、董事会(如有)相关决策事项表决前、

通过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前进行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

3、第三方股东中新绿能持股比例较小,且其已声明确认王天重、徐庆华的

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无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新绿能仅持有翼元航空25%股权,持股比例较小,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如前文所述,中新绿能已与王天重和徐庆华已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且其无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综上,王天重、徐庆华构成对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相关依据充分。

(二)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结合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履历与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其能够有效履行职务,依法行使相关决策和管理职能,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题/二、/(一)/2、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翼元航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了解其股权结构及公

司治理情况;

2、查阅了王天重、徐庆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与中新绿能签署

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3、查阅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获取其关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

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的说明,并取得其所投资控股的华天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相关资料。

(四)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王天重、徐庆华构成对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相关依据充分;王天重、徐庆华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六、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

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2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

权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变

化情况及原因

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成立于2025年12月23日,自其成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翼元航空的穿透的股权结构如下:

层级编号名称层级该层持股比例终止穿透原因

1王天重第一层38%自然人

2徐庆华第一层37%自然人

3中新绿能第一层25%-

3-1李志民第二层55%自然人

3-2刘廷建第二层30%自然人

3-3何百通第二层15%自然人

2、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

根据翼元航空的书面确认,翼元航空目前不存在引入股东或股东退出计划。

同时,翼元航空承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翼元航空控制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翼元航空承诺:翼元航空认购发行人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

束后至限售期届满,翼元航空所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说明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

等相关规定

2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根据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其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共1名特定对象,且其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定价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是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且发行对象符合前述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情形,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3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该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翼元航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已承诺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其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翼元航空已经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认购的股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的调查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核查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情况;

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等相关安排;

3、获取王天重与徐庆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王天重、徐庆华、中新

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及关于不存在引入股东或股东退出计

划的相关承诺函,核查其股权安排。

(三)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未来无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结合翼元航空的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后续还款能力和安排,认购资金是否来源于股权质押,是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一)翼元航空经营情况及资金实力经核查,翼元航空成立于2025年12月23日,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但依托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资产及股东资源,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

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合计持有华天股份85.50%股权。华天股份为航空航天、深海装备领域领先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华天股份经营良好,盈利能力较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天股份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约1.44亿元(未经审计),未分配利润约2.21亿元(未经审计),具备较强的资金调配能力。此外,王天重、徐庆华拥有大额可支配资产,资金来源包括多年薪酬积累、华天股份分红收益、房产等。

(二)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后续还款能力和安排,认购资金是否来

源于股权质押,是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翼元航空本次认购资金不超过88541.66万元(含本数)。

根据对发行对象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及中新绿能股东的访谈和确认,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序号资金类别预计金额具体来源

不超过认购金额的70%,暨不超过6.20

1金融机构借款贷款银行已经出具意向函

亿元翼元航空股东拟向翼元航空

不低于认购金额的30%,暨不低于2.66

2股东新增出资出资,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

亿元份

翼元航空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其股东的薪资、投资累积、分红款及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所得等自有或自筹资金。

3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王天重、徐庆华等股东及华天股份提供的存款证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等资料,其流动性资产余额约1.77亿元;同时,王天重、徐庆华等股东还持有房产、大额股权投资等资产,亦可用于本次认购所需的资金安排;此外,中新绿能与山东金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岭”)签署《资金合作备忘录》,约定由山东金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中新绿能提供不超过2.20亿元的融资额度,期限为36个月,山东金岭系鲁花道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该笔资金合作安排系为本次发行提供资金保障。因此,翼元航空及其股东具备出资履约能力。

本次认购中,翼元航空拟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方式自筹资金约6.20亿元,专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基本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借款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编号:2226020009),该行拟在符合该函所列条件的前提下为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股

票的并购贷款项目提供619791620元整的贷款意向额度。结合与贷款银行的访谈信息,本笔贷款借款期限10年,贷款利率不低于2.75%左右,上述情况最终以银行审批意见为准。银行放贷的核心为“收回本息”,审批以第一还款来源(直接还款能力)为主,第二还款来源增信措施补充兜底。目前银行提供了两种并购贷款的实施方案,为并行关系、无先后顺序,具体选择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1)本次并购贷拟以本次认购股份作为质押,占本次发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70%,由华天股份、中新绿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若不以本次认购的股份作为质押的,则由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个人担保作为替代(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覆盖本笔并购贷款)。

2、金融机构借款偿还安排及可行性

根据与贷款银行的访谈信息,假设2026年4月完成本次发行,并购贷初步还款方式如下,最终审批可能存在细节调整:

年份还款时间偿还利息(万元)偿还本金(万元)

第1年2026/4/10贷款发放日

第1年2026/6/21340.45100

第1年2026/9/21434.32

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份还款时间偿还利息(万元)偿还本金(万元)

第1年2026/12/21429.6100

第1年2027/3/21424.19

第2年2027/6/21433.61100

第2年2027/9/21432.91

第2年2027/12/21428.21100

第2年2028/3/21427.51

第3年2028/6/21432.21100

第3年2028/9/21431.51

第3年2028/12/21426.82100

第3年2029/3/21421.44

第4年2029/6/21430.81000

第4年2029/9/21423.78

第4年2029/12/21419.171000

第4年2030/3/21407.69

第5年2030/6/21416.751000

第5年2030/9/21409.72

第5年2030/12/21405.271000

第5年2031/3/21393.94

第6年2031/6/21402.692000

第6年2031/9/21388.64

第6年2031/12/21384.412000

第6年2032/3/21370.51

第7年2032/6/21374.582000

第7年2032/9/21360.53

第7年2032/12/21356.612000

第7年2033/3/21338.94

第8年2033/6/21346.473000

第8年2033/9/21325.39

第8年2033/12/21321.853000

第8年2034/3/21297.69

第9年2034/6/21304.33000

第9年2034/9/21283.22

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份还款时间偿还利息(万元)偿还本金(万元)

第9年2034/12/21280.143000

第9年2035/3/21256.44

第10年2035/6/21262.145000

第10年2035/9/21227

第10年2035/12/21224.5310000

第10年2036/3/21155.02

第10年2036/4/932.3722300

合计—14663.3061900

本次还款前3年偿还本息总额分别为1828.56万元、1922.24万元、1911.98万元,合计5662.78万元,还本付息压力较小。历史期间2021至2023年,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取得华天股份分红款合计6280.19万元,截至2025年12月末,华天股份未分配利润约2.21亿元(未经审计),结合前述华天股份历史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情况,预计完全可覆盖未来三年偿还本息总额。由此可知,前三年翼元航空无法偿还本息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中并购贷借款是否需股权质押由银行最终审批决定。预计不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

(三)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为保障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保障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关于本次认购对象翼元航空及其上层股东王天重、徐庆华、中新绿能和山东金岭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确认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翼元航空及其关联方除外)资金用于本次

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

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据此,本次发行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对象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的相关要求出具承诺函翼元航空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其“(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三)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上述承诺函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的相关要求。

3、经穿透核查后,发行对象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不涉

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认购对象翼元航空专为本次发行设立,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其股东为王天重、徐庆华及中新绿能,中新绿能股东为李志民、刘廷建及何百通,具体情况穿透股权结构表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题/六、/(一)/1、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

根据翼元航空及其向上穿透的各级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反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结果的函》,翼元航空及其向上穿透的各级股东均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翼元航空其向上穿透后的全部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综上,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6号》相关规定。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方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拟募资金额;

2、获取翼元航空、王天重及徐庆华的存款证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等资金

实力证明资料;

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获取并查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山

东金岭与中新绿能签署的《资金合作备忘录》;

4、访谈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了解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

5、获取并查阅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中新绿能及山东金岭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以及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并比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核查资金来源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6、获取并查阅王天重、徐庆华、李志民、刘廷建及何百通填写的调查表;

7、获取并查阅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反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结果的函》,核查相关人员是否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五)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的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相关并购贷借款是否需股权质押由银行最终审批决定;发行对象具备相关借款的还款能力并有可行的偿还安排,预计不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认购对象已承诺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相关规定。

八、结合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

说明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潜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一)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经核查,翼元航空无对外投资或控制的企业,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营业务成立时主要股权结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业务开间构展情况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依法须经批王天重持有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3.61%股权,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徐庆华持有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

2015年航天航空

1华天股份41.90%股权,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

9月9日部件制造

其他股东持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

有约14.49%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高性能纤

股权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卫星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

天翼星际王天重持有专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

2025年未实际开(辽宁)科59%股权、徐用软件开发;光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

212月8展经营活

技有限责庆华持有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增材制造;卫星移动通日动

任公司41%股权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导航终端制造;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华天股份直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接持有100%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

辽宁华天股权,王天重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高性能纤维及

2023年金属表面

智能装备间接持有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

311月7处理及热

科技有限43.61%股权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日处理加工公司徐庆华间接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持有41.90%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股权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

和生产;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

(二)说明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潜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说明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潜在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纸箱、塑料配件加工、销售;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日用玻璃器皿、光伏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如前表列示情况,发行人与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叠,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2、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为规范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翼元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直接、间接或潜在的业务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本次发行后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翼元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王天重、徐庆华已出具

书面承诺如下:

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本企业/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活动;

4、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给予全部赔偿。”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控制的主要企业华天

股份的相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了解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

2、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以及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

等公开披露信息;

3、获取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四)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翼元航

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已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作出相关书面承诺。

第二题:《问询函》“问题2.”

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114.28万元、-8122.28万元、-12037.12万元和-7965.70万元,持续亏损。2024

4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年度,光伏玻璃毛利率为-24.44%;2025年1-9月,光伏玻璃毛利率为-2.88%。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053.99万元、12380.83万元、16307.87万元和14870.83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3169.27万元、48494.19万元、64410.98万元和57176.5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7.22%、51.98%、54.29%和54.88%。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占各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5%、6.75%、4.65%和7.07%。其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0936.29万元、86027.53万元、147934.23万元及144722.99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国际销售占比分别为24.10%、25.51%、32.43%和39.67%。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2家境外子/孙公司,分别为巴基斯坦德力和香港德力,其中公司控股孙公司巴基斯坦德力在巴基斯坦从事海外市场的经营业务,全资子公司香港德力在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受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15202.63万元,占公司

2025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15.57%。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主要成本构成、产品定价模式、期间费用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导致发行人持续亏损的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消除,未来主营业务经营稳定性情况。(2)说明光伏玻璃报告期毛利率持续为负且的原因及拟改善措施。(3)分行业列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结构、账龄、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存在信用政策变长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回款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报告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备货用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与营业收入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产品滞销积压的情形;结合公司库存期后价格变化及销售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各项在建工程的项目名称、具体用途、开工时间、具体建设进展、资金来源、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此外,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开工与竣工时间、转入固定资

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内容、依据、时间、金额,并说明结转时点及金额是否准确;结合业务开展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产品停售或生产线停产情况、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

过程等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6)结合公司外销收入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产品竞争力等,说明公司境外收入可持续性;发行人海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是否与可比公司一致,最近三年主要客户的函证及回函情况,回函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同时,结合海关数据、退税金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等,说明境外收入的真实性。(7)结合主要产品涉及的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8)公司是否存在转贷情形,进行转贷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目前规范情况,是否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

结合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展,说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9)结合公司相关财务科目情况,说明发行人财务性投资认定的谨慎性和合理性,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7)(8)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6)、(9)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主要产品涉及的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

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一)主要外销国家地区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及相关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国家(地区)为巴基斯坦、印度、巴西、沙特阿拉伯、美国等。公司在巴基斯坦销售较多主要系发行人孙公司巴基斯坦德力已在当地完成生产线布局,实现本地化生产与市场运营,运营稳定;其他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在报告期内存在一定波动,尤其是印度、美国等国对华采取

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了反倾销调查或加征关税等措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政策波动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印度方面,2025年9月30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硼硅玻璃餐具器皿发起反倾销调查,公司已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问卷回复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调查尚未形成最终裁定结果。若未来相关调查结果认定不利,由于公司产能以钠钙玻璃器皿为主,硼硅玻璃餐具器皿产能仅约占公司整体产能的4%左右,且硼硅玻璃产能中向印度出口比例也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有限。

美国方面,2018年至2024年,中美贸易时有摩擦,美国主要通过加征关税的方式施加影响,其对华加征关税清单未包含日用玻璃器皿。2025年初特朗普就职后,分别于2025年2月、3月签署行政令对所有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累计20%);2025年4月,特朗普宣布对全球180多个国家地区加征对等关税,对中国的对等关税税率为34%,后逐渐增至125%;2025年5月14日,取消91%的对华关税,并暂停24%的对华关税90天;2025年8月,将对中国24%的关税暂停措施再延长90天;2025年10月30日,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达成共识,美国取消10%的对华关税,并将对中国24%的关税暂停措施再延长一年。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实施的相关大规模关税措施缺乏明确法律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暂停期满后的该部分关税政策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但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对美销售占海外销售总额比例已降至2.6%,未对公司主营的日用玻璃器皿产品构成特殊关税影响。美国亦未对公司外销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或采取反倾销措施。

巴西方面,巴西曾于2009年对原产于中国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发起反倾销调查,并经第一次日落复审,维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至2022年;2022年6月30日,巴西就该案第二次日落复审作出终裁,因巴西国内行业提交的报告数据缺乏可靠性,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不再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该终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2年7月至今,巴西未对中国出口的日用玻璃器皿发起新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对巴西出口业务处于正常贸易状态,未受贸易救济措施的不利影响。

4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沙特阿拉伯方面,未针对公司外销产品(日用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也无针对该类产品的生效反倾销措施,亦未颁布针对中国日用玻璃的重要不利关税政策。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波动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发行人基于行业洞察和多年积累的国内外丰富实践经验,能够快速响应境外市场需求。针对潜在的境外经营风险,公司已制定并执行多维度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一是强化合规管理能力,持续跟踪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确保境外业务运营的合规性;

二是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若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可与客户进行友好磋商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三是逐步推进海外产能布局、市场多元化战略,公司已在巴基斯坦设立海外生产基地,并规划在埃及投资建设生产基地,构建海外本土化供应能力,规避单一产地贸易政策波动风险。

上述措施有效保障了发行人境外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境外贸易政策变动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货物退运,未发生因贸易政策波动导致的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外销收入明细表;

(2)通过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检索查询主要外销国家地区

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并向发行人获取印度反倾销调查的相关资料;

(3)与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报告期公司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及

变动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有效性。

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波动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潜在的境外经营风险,公司已制定的应对措施,能有效保障了发行人境外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公司是否存在转贷情形,进行转贷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目前规范情况,是否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结合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展,说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一)公司是否存在转贷情形,进行转贷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目前

规范情况,是否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

1、公司转贷具体情况,以及进行转贷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转贷情形。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需求随之增长,公司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而银行对于贷款资金发放及使用有较多限制。目前大部分贷款银行根据监管要求或出于风险管控需要,均要求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于受托支付通常以单笔大额资金支付方式为主,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采购过程中多笔小额的付款需求存在较大差异。

为满足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要求,公司在办理上述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存在转贷的情形,即贷款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后,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银行贷款后于短时间内再转回给公司。

因此,发行人为满足银行受托支付等合规要求及解决银行单笔大额贷款资金与公司日常采购付款需求的错配,而发生转贷行为,具备正常的商业理由和一定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转贷”行为取得贷款的情形,各期金额具体如下:

年份金额(万元)

2022年27700.00

2023年37741.69

2024年24895.00

2025年1-9月37350.00

4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公司转贷相关资金均按照银行贷款合同的要求付息及偿还本金,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报告期内贷款合同均正常履行。截至2026年1月末,上述通过转贷获取贷款的余额为34249.00万元。

经查阅近期上市公司再融资案例中也存在“转贷”行为,相关案例如下:

转贷金额是否受到行是否构成重公司名称融资品类公告日期(万元)政处罚大违法违规

中超控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5/12/1751777.19否否

华瓷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5/9/199000.00否否

银邦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2024/9/14120800.00否否

洛凯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2023/12/2104070.00否否

山东章鼓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2023/6/1331232.01否否

浙江世宝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3/5/2469503.03否否

公司主要转贷相关的贷款银行已出具证明:自2022年1月1日至说明出具之日,德力股份/德力股份子公司在相关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期间,均能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未归还贷款等违约情形。截至说明出具之日,德力股份/德力股份子公司与相关银行业务合作一切正常,不存在任何合作纠纷或争议,相关银行对德力股份/德力股份子公司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公司转贷涉及的贷款银行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说明获取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是否取得证明

1兴业银行蚌埠分行是

2浦发银行蚌埠分行是

3凤阳农商行营业部是

4徽商银行凤阳支行是

5浙商银行合肥分行是

6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是

7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是

8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凤阳支行是

9马鞍山农商行凤阳支行是

1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

11中信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是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城支行-

4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银行是否取得证明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是

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城支行未出具说明,重庆当地的经营主体为重庆德力,本所律师获取了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确认重庆德力不存在金融管理领域的处罚信息。重庆德力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城支行涉及转贷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和1200万元,占比分别为8.03%和3.21%,金额和占比较小。

2、发行人未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所登录发行人所在

地金融监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的转贷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但公司通过转贷方式获取的资金作为生产经营项下的流动资金或营运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未套取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公司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不存在对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形,亦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贷行为,发行人的转贷行为也未实际危害国家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目前规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要求,建立了涵盖治理结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系统化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持续推动治理机制的完善与优化。公司已制定并实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为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防范提供了制度保障。

针对资金管理及贷款使用环节,公司制定了财务付款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大额资金使用及资金拆借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了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及管理机制,完善贷款管理及资金使用内控流程,

4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加强公司在贷款预算、审批、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范运作程度。

同时公司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人员等集中培训,进一步学习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管理流程,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将合规性要求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跟进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审计、审核、监督和管理等职能,以进一步落实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确保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得以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未因转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转贷明细表,梳理公司转贷涉及金额;

2、获取并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

3、获取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

4、获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金融监管部门网站检索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6、梳理公司全部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是否和转贷相关;

7、查阅《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存在转贷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已对转贷行为进行规范,未因转贷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第三题:《问询函》“问题3.”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光伏压延玻璃。

4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现有业务产品下游应用场景和所属产业链、

具体产品以及相关销售规模占比等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多晶硅、硅片、电池片、组件等光伏主产业链环节,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被主管机关纳入风险预警,光伏压延玻璃业务开展是否已取得相应审批。(2)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4)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

组。(5)是否涉及环评、安全,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6)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如是,是否达到环保绩效 A级或绩效引领要求。(7)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8)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9)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如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

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

年内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0)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

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

配。(11)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

4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人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具体回复内容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四题:《问询函》“问题4.”

4.请结合公司股票最近市场价格与本次发行价格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定价时点的合理性、锁价时点是否存在可预见的公司基本面将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形、定价与当前市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发行人股价走势与可比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息优势等情形。请保荐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具体回复内容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胡家军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庞景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陈国红

2026年3月9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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