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索菲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
于2024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8日下午3:30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28号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11楼1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江淦钧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15:00。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9人,代表股份575151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339%。(截至2024年3月13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63047164股,其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134445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951702706股)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
421916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51702706股)的44.33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3234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02706股)的16.1011%。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
3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40518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785%;反对34632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215%;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3956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28%;反对3558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872%;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40518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785%;反对34632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215%;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陈涵涵
律所负责人:刘涛卢润姿中国广州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