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索菲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书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6:00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89号索菲亚发展中心大厦3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江淦钧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3人,代表股份471198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8.9279%。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311745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370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9453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72%。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公司全部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关于公司融资额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8.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70354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8%;反对68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7%;弃权1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法律意见书半数同意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7058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0%;反对576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470444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0%;反对68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7%;弃权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4.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469287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4%;反对1812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6%;弃权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5.关于公司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47028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5%;反对692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弃权2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463709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06%;反对7364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9%;弃权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7.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460660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35%;反对10418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111%;弃权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8.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7032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758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0%;弃权1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7012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1%;反对87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1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0.041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10.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58975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4%;反对96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5%;弃权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陈涵涵
律所负责人:刘涛卢润姿中国广州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