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3证券简称:清新环境公告编号:2026-033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1人,代表股份74964823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68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213200股,占公—1—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749435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27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644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51%;参加网络投票的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14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6299%。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陈竹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39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7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3%。
2.选举唐华应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392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72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4%。
3.选举刘朝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49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7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79%。
—2—4.选举魏远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39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7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浪先生(会计专业人士)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44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2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01%。
2.选举谢广明先生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465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44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34%。
3.选举侯浩波先生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393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8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819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9%;反对478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0%;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9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26%;
反对478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956%;弃权—3—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643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4%;反对478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0%;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33%;
反对478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22%;弃权
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4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38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9%;反对620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0%;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89%;
反对620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96%;弃权
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71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74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9%;反对463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3%;弃权2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77%;
反对463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74%;弃权—4—2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82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29%;
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27%;弃权
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4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82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29%;
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27%;弃权
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4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82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29%;
—5—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27%;弃权
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钟茹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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