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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1-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2-(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调研;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等。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3-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具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属公司)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5-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网址或者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6-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7-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

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8-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也可以在其他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10-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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