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3证券简称:清新环境公告编号:2025-09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下午15: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82人,代表股份7481848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865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748156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863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64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41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20%;参加网络投票的1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36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539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3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0%;反对6048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4%;弃权1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05%;反对6048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152%;弃权
1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243%。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29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2%;反对
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3%;弃权1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22%;反对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99%;弃权
1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078%。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2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2%;反对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3%;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57%;反对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99%;弃权
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1434%。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2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2%;反对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3%;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57%;反对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99%;弃权
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1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徐明、李鲲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