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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柏科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45号

致: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

行有效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健伟律师、徐楚静(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

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浩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

2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163772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346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8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568%,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8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5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7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054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803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8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56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3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4、《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情况》

5、《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9.01回购股份目的

9.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9.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9.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9.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9.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及相关要求

4法律意见书

9.07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00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6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56%;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0%。

2、审议并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00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法律意见书

的99.9723%;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6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56%;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0%。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4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78%;反对1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49%;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4、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000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反对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7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48%;反对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66%;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6%。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00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7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14%;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0%;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6%。

6、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33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00%;反对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7、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007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18%;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5%;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8%。

7法律意见书

8、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008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22%;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5%;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9.01回购股份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5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5%;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9.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5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8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21%;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55%;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9.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5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21%;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55%;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9.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5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5%;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9.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5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9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5%;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9.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及相关要求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5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4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97%;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2%。

9.07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5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5%;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10法律意见书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王健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徐楚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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