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现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贵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3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4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4年2月22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
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24年2月22日9:15-9:25,
9:30-11:30,13:30-15:00,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2024年2月22日9:15-15:00,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2月19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2618620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5056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323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
公司截至2024年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72%。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票经监票人和计票人及本所见证律师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13:3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3名。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72%。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1.00《关于选举赵耀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2.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0《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6.00《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1.00《关于选举赵耀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和议案5.00《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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