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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79证券简称:中京电子公告编号:2026-026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1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95971292

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9891%。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482人,代表股份3421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58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24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52%;

反对1103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

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2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6%;

反对110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6%;

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同意19775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5%;

反对1592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7%;

弃权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22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8%;

反对110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6%;

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2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514%;

反对110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655%;

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1%。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19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1%;

反对1104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

3弃权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2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364%;

反对1104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77%;

弃权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9%。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241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0%;

反对1104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7%;

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关于公司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借贷规模与授权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185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8%;

反对1113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2%;

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237%;

反对1113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345%;

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9%。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768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9%;

反对1628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6%;

弃权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022%;

反对1628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944%;

弃权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4%。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51、表决情况:

同意198146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0%;

反对114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8%;

弃权1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1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719%;

反对114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020%;

弃权1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170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0%;

反对112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

弃权1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735%;

反对112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625%;

弃权1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0%。

6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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