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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阳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

东(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七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

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

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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