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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阳股份: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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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阳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郭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圣阳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1-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

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5月2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5月20日的

-2-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

山东省曲阜市圣阳路1号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制作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2025年5月14日公司股东名册、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等资料进行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8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

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出席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147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45%;

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30人,持有公司股份1065451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74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召开的公告中所列明

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38人,代表股份112692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294%。

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详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8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4%;反对27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1%;弃权

1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4-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7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6%;

反对27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1%;弃权1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74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1%;

反对28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弃权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593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2%;

反对27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弃权15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156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5%;

反对33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弃权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72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132%;反对3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4%;弃权1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4%。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71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0%;

反对28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1%;弃权13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8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5-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51%;反对2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37%;弃权1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2%。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627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3%;

反对28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0%;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23%;反对28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7%;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0%。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436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3%;

反对30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5%;弃权1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70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5%;

反对28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1%;弃权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8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75%;反对2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21%;弃权1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4%。

上述议案第5、6、7、9项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6-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圣阳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7-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责人:郑继法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郭彬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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