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26)第0521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26)第0521号
致: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胡中阳、岳程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会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项,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199号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2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一致。会议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146405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1847%。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683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4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53237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733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50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9557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6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上述公告,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预计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7、《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8、《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39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59%;
反对40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23%;弃权
9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9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242%;反对40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850%;弃权9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9%。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354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59%;
反对38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49%;弃权
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696%;反对38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617%;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7%。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20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57%;反对39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7%;弃权1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0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635%;反对39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693%;弃权1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2%。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233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71%;反对39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9%;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3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067%;反对39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523%;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1%。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63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10%;反对39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9%;弃权1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82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669%;反对39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936%;弃权1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4%。
(六)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999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42%;反对4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3%;弃权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541%;反对4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425%;弃权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4%。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171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65%;反对39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5%;弃权1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91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548%;反对39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92%;弃权1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0%。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990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83%;反对40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0%;弃权2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599%;反对40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603%;弃权2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8%。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616%;反对
40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78%;弃权1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数的1.7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616%;反对40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78%;弃权1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6%。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215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50%;反对38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7%;弃权1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120%;反对38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686%;弃权1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4%。
审议议案9时,与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__河__南__金__通__源__律__师__事__务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__律__意__见__书__(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签章)胡中阳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苏顺六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岳程洋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